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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7-18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地函發(fā)〔1990〕20號
湖北省稅務(wù)局:
你局鄂稅二便字(90)第52號文收悉。關(guān)于國稅函發(fā)〔1990〕428號文《關(guān)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中第一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jù)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是指保險合同的應(yīng)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yīng)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