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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7-18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發(fā)〔1990〕200號
最近,一些地區(qū)和部門詢問,對軍火武器的研制和供應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經研究,考慮到軍火武器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現明確對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稅。
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yè)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