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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7-18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函〔2002〕164號
中國電信集團為了加快電信體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資本紐帶關系,從而使其2000年和2001年財政返還的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費(以下簡稱“兩費”)等政府性基金項目,增加的實收資本需要按照印花稅有關規(guī)定在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和各省電信公司分別貼花。考慮到電信企業(yè)改革和從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兩費”提取、返還和下?lián)艿奶厥馇闆r,為保持稅收政策對電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連續(xù)性,經研究,對2000年和2001年度財政返還的“兩費”增加的實收資本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電信公司就地繳納印花稅;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不再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