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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7-18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函〔2003〕58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指示精神,經有關部門批準,中國牧工商(集團)總公司接收了山丹軍馬場等7家企業(yè),現對由此而增加的資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19條規(guī)定,對中國牧工商(集團)總公司因山丹軍馬場等7家企業(yè)的國有資產無償劃歸其所有而增加的資本金,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