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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7-18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國稅函〔2005〕489號
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電信體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經國家國資委批準,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以下稱集團公司)按“整體設計、分步實施”方案對其所屬湖北、湖南、海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等十省(區(qū))電信公司業(yè)務和資產(以下稱“十省區(qū)公司”)進行了重組。具體方式是:先由集團公司在上述十省(區(qū))新設全資子公司(以下稱目標公司),在對十省(區(qū))公司電信資產和業(yè)務進行重組后,將擬上市資產、負債和權益注入目標公司,再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股份公司)向集團公司收購目標公司權益,最終實現集團公司的整體改制上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改制中的有關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集團公司在十省(區(qū))設立的目標公司新啟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凡重組前已貼花的,免征印花稅。
二、集團公司將十省(區(qū))公司擬上市資產、負債注入到目標公司和股份公司向集團公司收購十省(區(qū))目標公司資產、負債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十省(區(qū))公司在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在改制后僅變更執(zhí)行主體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