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稅收法規(guī) >綜合稅收政策 > 正文
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頒發(fā)日期:2016-05-25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
為進一步規(guī)范吉林省各級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稅收執(zhí)法公平,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制定了《吉林省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發(fā)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25日
吉林省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統(tǒng)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yè)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認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自主選擇處罰方式、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裁量。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進行,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理裁量。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全面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處罰決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正裁量。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對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四)程序正當。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依法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稅務執(zhí)法人員與稅務行政相對人和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五)公開透明。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公開處罰依據。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依法公開處理結果。
(六)罰教結合。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有效預防和糾正涉稅違法行為。
第五條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本辦法,按照《吉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見附件,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執(zhí)行。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制作行政處罰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單獨引用本辦法及《裁量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
第六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違法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
(四)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稅收違法行為惡劣,造成嚴重稅款流失的;
(二)妨礙、阻撓稅務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隱匿、銷毀稅收違法證據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從輕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內給予較低的處罰。
本辦法所稱減輕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給予的處罰。
本辦法所稱從重處罰,是指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內給予較高的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一)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
(二)超出《裁量基準》適用情形的;
(三)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集體審議的。
第十一條 集體審議決定行政處罰,由實施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
集體審議意見由參與審議人員簽名確認,并由實施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集體審議有不同意見的,應一并記錄在案并簽名。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須經集體審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應先經集體審議再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執(zhí)法督察、執(zhí)法責任制考核、行政執(zhí)法案卷評查等工作方式,加強對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裁量基準》中規(guī)定的“裁量基準”所稱的“以下”均包括本數(shù),“以上”均不包括本數(shù)。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都质叶悇站株P于印發(fā)〈吉林省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吉國稅發(fā)[2014]96號)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稅務行政處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地稅發(fā)[2013]5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