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稅收法規(guī) >綜合稅收政策 > 正文
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吉財非稅[2009]291號頒發(fā)日期:2009-05-18
地 區(qū):吉林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和使用。
二、水資源費的征收要嚴格按照《吉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吉省價工字[2003]34號)、《關于對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在我省境內所屬水力發(fā)電企業(yè)征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發(fā)改價格聯字[2008]355號)和《關于調整部分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吉發(fā)改價格聯字[2007]304號)規(guī)定的征收標準和有關要求執(zhí)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分成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吉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吉省價工字[2003]34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成比例調整如下:
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的水資源費,上繳中央10%、上繳市18%、自留72%;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征收的水資源費,上繳中央10%、上繳省45%、自留45%;受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征收的水資源費,上繳中央10%、上繳市45%、自留45%。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的水資源費,上繳中央10%、上繳省18%、自留72%;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征收的水資源費,上繳中央10%、上繳省45%、自留45%。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包括流域管理機構征收)的水資源費,上繳中央10%、自留90%。
四、各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做好水資源費分成比例調整的清算工作。2009年7月1日以前繳入各級國庫的水資源費收入,由各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分成比例對賬確認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于7月底前書面通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收到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通知后,及時開具更正通知書送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調整各級次收入。
五、2009年7月1日以后征收的水資源費,由征收機關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比例分成計算后,區(qū)分級次,分別填制“繳款書”將各級次收入按預算科目“1030202”解繳入庫。已實行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地方,按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六、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征收(包括流域管理機構征收)的水資源費省級留用90%部分,其中30%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使用范圍,由省財政廳將補助資金撥付取水口所在地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再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七、各地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物價局、水利廳。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適時制定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細則未出臺前,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吉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吉省價工字[2003]34號)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