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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頒發(fā)日期:2025-08-28
地 區(qū):廈門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
一是符合條件的“制造業(yè)”“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生態(tài)保護和環(huán)境治理業(yè)”(以下簡稱制造業(yè)等4個行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二是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業(yè)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的60%。三是符合條件的其他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簡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當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三、納稅人適用7號公告規(guī)定的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繳費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確定。
四、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參與計算所屬期內按照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電子發(fā)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電子發(fā)票(鐵路電子客票)等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五、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時限受理、審核納稅人的留抵退稅申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六、納稅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含當日,下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經審核,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準予留抵退稅,并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核準之日起計算。
七、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fā)現(xiàn)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告第七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后,按照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xù)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當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九、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應當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并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 《稅務事項通知書》:
(一)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處理完畢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fā)生變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當待稅務機關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十一、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中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十二、納稅人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按照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十三、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第九條規(guī)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按照規(guī)定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相關欄次,并可以繼續(xù)按照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三、關于領取個人養(yǎng)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開立個人養(yǎng)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yè)銀行機構應依法對領取個人養(yǎng)老金的參加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四、關于育兒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一、對按照育兒補貼制度規(guī)定發(fā)放的育兒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縣級衛(wèi)生健康部門按規(guī)定為申領補貼的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免稅申報。
五、關于開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yè)母機企業(yè)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財稅〔2023〕25號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工業(yè)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shù)控系統(tǒng)企業(yè)清單。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yè)(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報系統(tǒng)(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yè)公章,連同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信部門)。已列入2024年清單的企業(yè),擬繼續(xù)申請進入2025年清單的,須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yè)母機企業(yè)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中第2、3、6、8、9項。
三、企業(yè)可于10月31日后,從信息填報系統(tǒng)中查詢是否被列入清單。清單印發(fā)后,企業(yè)可在當期一并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列入2025年清單的企業(yè),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單但未列入2025年清單的企業(yè),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一、快遞企業(yè)提供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具有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自行采購并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xiàn)行規(guī)定。
七、關于中國與喀麥隆稅收協(xié)定以及中國與巴西稅收協(xié)定議定書生效執(zhí)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喀麥隆共和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xié)定》(以下簡稱《中喀協(xié)定》)于2023年10月17日在北京正式簽署。中喀雙方已完成《中喀協(xié)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吨锌f(xié)定》于2025年7月26日生效,適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取得的所得。
《關于修訂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lián)邦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及議定書的議定書》(以下簡稱《中巴協(xié)定議定書》)于2022年5月23日在北京、巴西利亞正式簽署。中巴雙方已完成《中巴協(xié)定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吨邪蛥f(xié)定議定書》于2025年6月14日生效,適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以后對已支付或計入的款項源泉扣繳的稅收,以及2026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征收的,屬于經《中巴協(xié)定議定書》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西聯(lián)邦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稅種范圍的其他稅收。
八、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yè)已經認繳的注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于“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yè)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二、境外投資者在確定稅收抵免額度時,可選擇按再投資額的10%或者可適用的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規(guī)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稅比例計算。相關比例一經選定,在持有投資滿5年(60個月)后收回投資并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時,不得再適用稅收協(xié)定(或安排)規(guī)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稅比例。
三、同一境外投資者從多個境內居民企業(yè)取得利潤進行再投資,均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潤分配企業(yè)分別歸集計算稅收抵免額度。
四、境外投資者收回的直接投資中既包含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并已實際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但未實際享受的,還包含不符合稅收抵免政策條件的,收回投資順序為先處置已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再處置符合條件但未實際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最后處置不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
境外投資者多次再投資同一家中國境內居民企業(yè),并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資時,按再投資的時間先后順序依次確定其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金額。
九、關于國債等債券利息收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5年8月8日起,對在該日期之后(含當日)新發(fā)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恢復征收增值稅。對在該日期之前已發(fā)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續(xù)發(fā)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繼續(xù)免征增值稅直至債券到期。
相關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金融監(jiān)管總局 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領取個人養(yǎng)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25〕3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育兒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6號)
5.《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yè)母機企業(yè)清單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lián)通裝函〔2025〕198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與喀麥隆稅收協(xié)定以及中國與巴西稅收協(xié)定議定書生效執(zhí)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9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8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國債等債券利息收入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