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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6-04-22
地 區(qū):廈門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尊敬的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全部營業(yè)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yè)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為確保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以下簡稱營改增個體雙定戶)了解營改增的相關稅收政策以及稅收征管方式,幫助營改增個體雙定戶更加便捷地辦理各項涉稅業(yè)務,現將相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稅務登記
1.相關營改增個體雙定戶不需要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原由廈門市地稅局負責營業(yè)稅征收管理的營改增個體雙定戶的稅務登記信息已經由市地稅局與市國稅局完成登記數據交接,原則上,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就是與原主管地稅局相對應的國稅局。例如,您的主管地稅局是湖里區(qū)地稅局,則應的主管國稅局應是湖里區(qū)國稅局。
2.如果是屬于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營改增個體雙定戶,應當按規(guī)定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并確認納入營改增范圍事項。廈門國稅局對稅務登記實行同城通辦,您可以選擇任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事宜。稅務登記屬于即辦事項,您可以當日領取稅務登記證。
二、稅種認定
我局將根據您的稅務登記信息中的經營范圍進行應繳納營改增增值稅的“稅種認定”,確認具體的征收稅目和稅率。目前,國稅局已經根據您在地稅局的營業(yè)稅申報信息進行了稅目匹配,完成稅種認定工作,營改增個體雙定戶無需另行辦理。
三、定額核定
市國稅局繼續(xù)沿用原地稅局核定的定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做為計征增值稅的計稅定額。換算的公式為:核定銷售額=原計征營業(yè)稅的核定定額/(1+3%)。
營改增個體雙定戶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可按現有政策享受小微企業(yè)暫免征收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四、申報征收
廈門國稅局對營改增個體雙定戶實行簡易申報的征收方式,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營改增個體雙定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xù)。
營改增個體雙定戶需要與國稅局、銀行三方簽訂“銀稅三方協(xié)議”(自動扣款協(xié)議),除特殊情況外,本次營改增個體雙定戶的“銀稅三方協(xié)議”,市國稅局根據地稅局提供“銀稅三方協(xié)議”信息,統(tǒng)一處理。
營改增個體雙定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五、發(fā)票申領
為確保用票需要,對所有營改增個體雙定戶,我局已經參照地稅局原核定發(fā)票數量和原營業(yè)稅申報收入狀況,預先核定了發(fā)票的版本種類和基本用量,營改增個體雙定戶無需另行辦理票種核定手續(xù)。營改增個體雙定戶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發(fā)票版本和用量。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