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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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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國家(地區(qū)) | 項目 |
| 1.互征企業(yè)所得稅 | 稅款不超過總收入的1.5%:菲律賓 | 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或安排) |
| 2.互免企業(yè)所得稅 | 除項目1所列國家外其他所有與我有稅收協(xié)定的國家(地區(qū)) | 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或安排) |
| 津巴布韋、土庫曼斯坦、敘利亞、秘魯、馬達(dá)加斯加、黎巴嫩、阿富汗、扎伊爾、文萊、前蘇聯(lián) | 航空協(xié)定稅收條款 | |
| 3.互免個人所得稅 | 津巴布韋、越南、蒙古、老撾、科威特、孟加拉國、阿曼、文萊、烏克蘭、哈薩克斯坦、馬爾代夫、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前蘇聯(lián)、黎巴嫩、吉爾吉斯、白俄羅斯 | 航空協(xié)定稅收條款 |
| 韓國 | 稅收協(xié)定議定書 | |
| 法國、英國、巴林 |
雙邊專項國際運輸互免稅協(xi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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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互免間接稅 | 日本、丹麥、新加坡、阿聯(lián)酋、韓國、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亞、以色列、烏克蘭、牙買加、馬來西亞(2000年議定書)、香港、澳門 | 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或安排) |
| 津巴布韋、越南、烏茲別克斯坦、美國、烏克蘭、土庫曼斯坦、敘利亞、羅馬尼亞、秘魯、阿曼、新西蘭、馬達(dá)加斯加、黎巴嫩、吉爾吉斯、科威特、哈薩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萊、比利時、白俄羅斯、前蘇聯(lián) | 航空協(xié)定稅收條款 | |
| 美國、法國、泰國、土耳其、盧森堡、荷蘭、芬蘭、新加坡、斯里蘭卡、巴林、波蘭 | 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xié)議或換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