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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30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xí)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gòu)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 各少數(shù)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 選區(qū)劃分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章 選舉程序
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