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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30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法[2014]346號
為切實保障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quán),確保死刑復核案件質(zhì)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死刑復核案件的辯護律師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辯護律師查詢時,應當提供本人姓名、律師事務所名稱、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報請復核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名稱及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答復內(nèi)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
第二條 律師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親屬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gòu)的指派,擔任死刑復核案件辯護律師的,應當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向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提交有關手續(xù)。
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nèi)提交辯護意見。
第三條 辯護律師提交委托手續(xù)、法律援助手續(xù)及辯護意見、證據(jù)等書面材料的,可以經(jīng)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對尚未立案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隨案移送。
第四條 辯護律師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復制。
第五條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與書記員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也可以由合議庭其他成員或者全體成員與書記員當面聽取。
第六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辯護律師可以攜律師助理參加。當面聽取意見的人員應當核實辯護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身份。
第七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應當制作筆錄,由辯護律師簽名后附卷。辯護律師提交相關材料的,應當接收并開列收取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辯護律師,另一份附卷。
第八條 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具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全程錄音、錄像。其他在場人員不得自行錄音、錄像、拍照。
第九條 復核終結(jié)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
1.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聯(lián)系電話(已驗明聯(lián)系方式,非騷擾電話)
立案庭:010-67555787
刑事審判第一庭:010-67555108
刑事審判第二庭:010-67555209
刑事審判第三庭:010-67107864
刑事審判第四庭:010-67555409
刑事審判第五庭:010-67555509
審判監(jiān)督庭:010-67555793
2.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通信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qū)北花市大街9號 郵政編碼:1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