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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6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七條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
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不予公開范圍。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九條 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并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并可以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不屬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于被告公開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
(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