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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30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jù)《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chǎn):
(一)是一個有形資產(chǎn)系統(tǒng)或網(wǎng)絡的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動。
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交場站、路燈、廣場、公園綠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環(huán)衛(wèi)、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系統(tǒng)等)、交通基礎設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礎設施(如大壩、堤防、水閘、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于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一)獨立于公共基礎設施、不構成公共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建筑物、設備、車輛等,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chǎn)》。
(二)屬于文物文化資產(chǎn)的公共基礎設施,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三)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 PPP 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和初始計量,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第二章 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
第四條 通常情況下,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按規(guī)定對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
多個政府會計主體共同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對該資產(chǎn)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后續(xù)主要支出責任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
分為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會計主體分別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政府會計主體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
負有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企業(yè)或其他會計主體代為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該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予以確認。
第五條 公共基礎設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
(一)與該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xiàn)或者經(jīng)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通常情況下,對于自建或外購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該項公共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時確認;對于無償調(diào)入、接受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開始承擔該項公共基礎設施管理維護職責時確認。
第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jù)公共基礎設施提供公共產(chǎn)品或服務的性質(zhì)或功能特征對其進行分類確認。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產(chǎn)品或服務,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且可以分別確定各自原價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該類公共基礎設施的一個單項公共基礎設施。
第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購建公共基礎設施時,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構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權部分分別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整體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
第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后續(xù)支出,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通常情況下,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fā)生的改建、擴建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本;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fā)生的日常維修、養(yǎng)護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