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guī)庫 > 審計法規(guī) >審計準則 > 正文
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nèi)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jīng)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6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主審注冊會計師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
本準則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聯(lián)合審計;
(二)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
當多個本身不重要的組成部分累計起來變得重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實施本準則規(guī)定的程序。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主審注冊會計師,是指當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包含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時,負責對該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
本準則所稱其他注冊會計師,是指除主審注冊會計師以外的,負責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出具審計報告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
本準則所稱組成部分,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分部、分支機構、子公司、合資公司和聯(lián)營公司等,其財務信息包含在由主審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中。
第四條 當主審注冊會計師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時,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將如何影響審計。
第二章 接受委托擔任主審注冊會計師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對審計工作的參與程度是否足以擔當主審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主審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主審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業(yè)務的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重大錯報風險;
(四)對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組成部分實施本準則規(guī)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審注冊會計師在相當程度上參與對組成部分的審計。
第三章 主審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
第六條 當計劃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時,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jù)其他注冊會計師承擔的具體業(yè)務考慮其專業(yè)勝任能力。
第七條 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確定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能否滿足主審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需要。
第八條 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向其他注冊會計師獲取書面聲明:
(一)其他注冊會計師遵守與被審計單位和組成部分保持獨立性的要求;
(二)其他注冊會計師遵守會計、審計等有關規(guī)定和編制報告的要求。
第九條 如果擬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和報告,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的初始計劃階段對雙方的配合作出充分安排,并將有關重要事項告知其他注冊會計師,包括需要特別考慮的審計領域、識別被審計單位與組成部分之間交易的審計程序以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等。
第十條 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其他注冊會計師討論其運用的審計程序,復核其他注冊會計師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書面摘要,或復核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一條 如果有充分的證據(jù)表明其他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時遵守了適用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主審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不實施本準則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
第十二條 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他注冊會計師得出的重大審計結論。
第十三條 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與其他注冊會計師和組成部分管理層討論影響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審計結論或其他事項,并考慮是否對組成部分的會計記錄或財務信息實施追加程序。此類程序可視具體情況由主審注冊會計師或其他注冊會計師實施。
第十四條 主審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組成部分、組成部分對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名稱,以及所得出的組成部分不重要的結論。
主審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記錄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時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和得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