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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6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五章 溝通和協(xié)調
第十四條 當計劃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的工作計劃,并盡早與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討論。
第十五條 如果內部審計工作是注冊會計師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時考慮的一項因素,注冊會計師應當預先就下列事項與內部審計人員協(xié)調:
(一)審計工作的時間;
(二)審計覆蓋的范圍;
(三)重要性水平;
(四)擬確定的選取樣本的方法;
(五)對已實施工作的記錄;
(六)復核與報告程序。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相關的內部審計報告,并了解所有引起內部審計人員關注、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工作的重大事項。
注冊會計師也應當將所有可能影響內部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告知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章 評價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
第十七條 如果擬利用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并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是否能夠滿足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需要。
第十八條 在評價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考慮內部審計工作范圍和相關方案的適當性,以及對內部審計的評估是否仍然適當:
(一)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由經過充分技術培訓且精通業(yè)務的人員擔任,助理人員的工作是否得到適當?shù)谋O(jiān)督、復核和記錄;
(二)內部審計是否能夠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得出合理的審計結論;
(三)內部審計結論是否恰當,內部審計報告是否與內部審計工作的結果一致;
(四)內部審計發(fā)現(xiàn)的例外或異常事項是否得以適當解決。
第十九條 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對下列因素的判斷:
(一)相關領域的重大錯報風險;
(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評估;
(三)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的評價。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實施的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一)檢查內部審計人員已檢查的項目;
(二)檢查其他類似項目;
(三)觀察內部審計程序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下列事項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一)對內部審計的特定工作的評價;
(二)對內部審計工作所實施的審計程序。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