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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7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第三節(jié) 與治理層的溝通
第十三條 如果擬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該事項和擬使用的措辭與治理層溝通。
附錄1:其他審計準則對強調事項段的具體要求
下列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強調事項段,但其規(guī)定并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11 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十九條第(二)項;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2 號——期后事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601 號——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十五條。
附錄2:其他審計準則對其他事項段的具體要求
下列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特定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事項段,但其規(guī)定并不影響本準則的普遍適用性。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2 號——期后事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11 號——比較信息:對應數(shù)據(jù)和比較財務報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