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季】2020年1月某律師事務所當月全部收入30萬元。其雇員律師李某每月按律所收入的10%比例提成,同時李某每月還取得工資收入0.3萬元。該省稅務局規(guī)定準予扣除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按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確定。假設不考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2020年1月李某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
正確答案: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guī)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guī)定扣除辦案支出的費用(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nèi)確定)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fā)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李某1月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300000×10%)×(1-30%)+3000-5000]×3%=570(元)。
工資、薪金所得
知識點出處
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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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考試教材第189頁
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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