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2019年4月乙服裝加工廠受托為甲企業(yè)定做員工工作服一批,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注明乙服裝加工廠提供原材料160萬元,甲企業(yè)支付加工費40萬元;當月還受托為丙企業(yè)加工一批演出服,簽訂的合同中注明乙服裝加工廠提供原材料并給予加工,丙企業(yè)共支付180萬元,則下列關(guān)于乙服裝加工廠印花稅稅額計算不正確的有( ?。?/p>
正確答案: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yīng)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yīng)貼印花;若合同未分別記載金額,則應(yīng)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乙加工廠受托加工員工工作服所簽訂的合同,應(yīng)計算繳納印花稅=(160×10000×0.3‰+40×10000×0.5‰)=680(元),受托加工演出服所簽訂的合同,應(yīng)計算繳納印花稅=180×10000×0.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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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出處
第十一章 其他稅種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414,415,4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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