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季】2022年6月1日,甲乙兩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同期甲公司按約定交貨于乙公司指定的貨場。貨物存在隱蔽瑕疵,乙公司當初并不知情。同年7月1日,乙公司將貨物提單交付給丙公司,丙公司同期支付了貨款。丙公司按提單規(guī)定的時間7月15日去貨場提貨時才發(fā)現(xiàn)貨物存在瑕疵,當即要求乙公司對該瑕疵予以補救并賠償,乙公司拒絕了丙公司的要求并告知貨物瑕疵是甲公司造成的,其向應當甲公司索賠。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正確答案:
(1)7月1日,乙丙兩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并通過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選項B正確。(2)選項D:丙公司的貨物是乙公司合法賣給丙公司的,合同具有相對性,故乙公司對丙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3)選項E:甲公司對乙、丙公司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有獨立的請求權(quán),但與案件處理結(jié)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guān)系,故可以以無獨立請求權(quán)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知識點出處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頁碼
2022年考試教材第1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