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季】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過其配偶的證券賬戶,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價格,先后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股和4萬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價格將6萬股全部賣出。根據(jù)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應當歸入公司的金額是( ?。?/p>
正確答案: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題中:2018年1月8日買入,7月9日賣出的2萬股,不在“6個月內”,不構成短線交易;1月22日買入,7月9日賣出的4萬股,屬于在“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的短線交易行為,所得收益=4萬股×(22-21)元/股=4(萬元),應歸公司所有。
短線交易
知識點出處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2年考試教材第3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