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季】甲于2021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萬元,期限1年。2021年7月1日,甲再向乙借款10萬元,期限1年,由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第一筆10萬元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向甲催收,待2022年7月1日時,甲向乙轉賬10萬元,并附言用于債務清償,但未明確具體清償?shù)膫鶆铡O铝嘘P于甲10萬元債務清償?shù)谋硎鲋?,正確的是( ?。?。
正確答案: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shù)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yōu)先履行已經(jīng)到期的債務;數(shù)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yōu)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清償
知識點出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2年考試教材第2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