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各地反映的情況,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有關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事項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補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機構、自上述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按照財稅[2013]111號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在維持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的辦法。
(一)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托運輸管理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調(diào)整為1%,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1%
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仍為3%,合資鐵路運輸企業(yè)總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下屬站段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zhí)行,財稅[2013]111號文件第三條相應廢止,已經(jīng)按照3%預繳的增值稅,由中央財政通過2014年年終結算方式予以調(diào)整。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8月19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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