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è)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證件遺失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機關在核實相關材料后對遺失證件重新發(fā)放。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三、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五、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xù)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六、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填寫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掛失時提供的有關資料。包括: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遺失、被盜證件后,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立案處理證明、說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辦事程序:
1、受理審核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是否真實。
2、符合條件的,核準重新發(fā)放證件。
3、資料歸檔。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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