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我公司接受別的企業(yè)捐贈的一臺機器設備,是否可以計提折舊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明確,企業(yè)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因此,你公司在實際收到捐贈的機器設備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接受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在此前提下,接受捐贈的機器設備,可以其公允價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按規(guī)定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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