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企業(yè)自母公司處租入的辦公房屋,簽訂了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計提折舊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因此,若企業(yè)以經營租賃方式從母公司租入房屋不得計提折舊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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