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無形資增值稅征稅范圍
精選回答

答案:
1.一般規(guī)定
(1)銷售貨物;
(2)進口貨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提供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業(yè)、郵政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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