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適用于哪些情況
精選回答

與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于納稅人不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第40條);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第55條)。
2.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扣繳義務人(第40條)。
(二)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第40條)。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第88條)?!?a href="http://m.life666.cn/wdzt/shuiwushi_sszgf/" target="_blank" title="稅收征管法" class="hotLink" >稅收征管法》既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處罰規(guī)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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