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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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稅的計稅依據主要基于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具體規(guī)則如下:
核心計稅依據
1. 基本范圍:附加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①實際繳納: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繳納的稅額,包括補繳、預繳的稅款。
②例外情形:
進口環(huán)節(jié):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不作為附加稅計稅依據。
直接減免: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如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征)不計入附加稅計稅依據。
2. 特殊調整項
①增值稅免抵稅額: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后,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需計入城建稅計稅依據。
②留抵退稅:納稅人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額后,需從后續(xù)計稅依據中扣除該金額(僅限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城建稅)
附加稅,是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
附加稅包括兩種:
1. 根據正稅的征收同時而加征的某個稅種。這種作為稅種存在的附加稅,通常是以正稅的應納稅額為其征稅標準。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的。
2. 在正稅征收的同時,再對正稅額外加征的一部分稅收。這種屬于正稅一部分的附加稅,通常是按照正稅的征收標準征收的。如與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同時征收的地方所得稅,是附加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應納稅所得額的3%)加征的稅收,即為此種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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