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小編提醒廣大注稅考生各省市已開始陸續(xù)公布2013年注稅考試報名時間,要趁早復習,一步一步穩(wěn)紮穩(wěn)打,考試前才能從容不迫,F(xiàn)階段可以進入注稅第一輪復習,復習目標為熟悉所報科目每章節(jié)的知識點,消除陌生感,將較難知識點進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二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第四節(jié)侵權責任制度的知識點:侵權法的歸責原則,供學員們參考。
第二篇第三章債權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侵權責任制度
二、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1】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釋2】除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的外,侵權責任一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解釋3】“過錯責任原則”常見的法條表述如“……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盡到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1】損害發(fā)生后,加害人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方能免責;否則,法律即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確定加害人須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2】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解釋3】“過錯推定原則”常見的法條表述如“……能夠證明……的,不承擔責任”、“……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溫馨提示:本文內容參照2012年注稅教材,內容僅供參考,欲了解最新注稅考試知識點請參看注稅2013年最新教材或東奧2013年注稅最新網(wǎng)絡課程。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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