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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三節(jié) 審判程序
六、公示催告程序
1.申請公示催告,必須向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向支付人發(fā)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在3日內發(fā)出公示催告公告。
3.申報權利的起止時間,不得少于60日。
4.除權判決
(1)公示催告期間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2)除權判決一旦作出,任何人不得以原票據為憑向支付人要求支付,支付人也不得支付票面上的金額。
(3)除權判決作出之后,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持除權判決,要求支付人支付原票據上的票面金額,支付人不得拒絕支付。
5.如果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未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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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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