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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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5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即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發(fā)表的載體可以分為明示與默示兩種形式。其意義在于若非法律特別規(guī)定,以民事法律行為處分權力的,須經(jīng)當事人明示方可成立。
(一)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匯實施的表示行為,除常見的口頭語言、文字、表情語匯外,還包括依習慣使用的特定形體語匯,如舉手招呼出住汽車的行為,即表示有租用該車的意思表示。
(二)默示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過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或交易習慣允許時才被使用。
按其是否以向相對人實施為要件,劃分為有相對人的表示與無相對人的表示。向相對當事人作的的意思表示,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約與承諾、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意思表示有相對人時,如果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有傳遞的在途時間,則該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捐贈行為等,該意思表示自完成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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