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是什么
精選回答

是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zhì)只關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zhì)只關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是指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一種“用益物權”。
(1)土地(需役地或供役地)滅失。
(2)混同(即需役地與供役地同屬于一人所有或使用)。
(3)拋棄。
(4)地役權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上水源枯竭而消滅)。
(5)供役地權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
(6)地役權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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