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設立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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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設立的規(guī)定
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不需要登記,但未經(jīng)登記,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
是指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一種“用益物權”。
地役權的消滅
(1)土地(需役地或供役地)滅失。
(2)混同(即需役地與供役地同屬于一人所有或使用)。
(3)拋棄。
(4)地役權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上水源枯竭而消滅)。
(5)供役地權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
(6)地役權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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