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行使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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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變價處分財產(chǎn)須“先行催告”,未經(jīng)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chǎn)。
債務人在催告期內(nèi)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
是指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chǎn)有關的債務時,得以留置該動產(chǎn)的擔保物權。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保管留置財產(chǎn)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1)債權消滅。
(2)留置權實現(xiàn)。
(3)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物滅失。
(5)債務人另行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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