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征、主要分類、抵押權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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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征、主要分類、抵押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征、主要分類、抵押權
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征、主要分類、抵押權
第四節(jié) 擔保物權制度
【考點1】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征(掌握)
1.擔保物權指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設定的一種限定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目的
目的 | |
擔保物權 | 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價值權) |
用益物權 | 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取得使用價值) |
3.擔保物權的特征
特征 | 具體內容 |
從屬性和附隨性 | 為確保債權實現而設立,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
不可分性 | 擔保物的分割、部分滅失或者轉讓,被擔保債權的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均不影響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仍然能夠完整地行使其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前,可以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擔保物權。擔保物的一部分滅失時,其他部分仍擔保債權的全部。擔保物因分割而屬于不同的人所有時,各部分仍各自擔保債權的全部 |
物上代位性 | 擔保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收,而受有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行使其權利 |
【考點2】擔保物權的主要分類(熟悉)
1.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類型 | 含義 | 舉例 |
法定擔保物權 | 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于一定條件下,當然發(fā)生的擔保物權 | 留置 |
意定擔保物權 | 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立的擔保物權 | 抵押、質押 |
2.登記擔保物權與非登記擔保物權
類型 | 含義 | 舉例 |
登記擔保物權 | 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擔保物權 | 不動產抵押 |
非登記擔保物權 | 無須登記即可生效的擔保物權 | 動產抵押、動產質押、留置 |
3.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與權利擔保物權
類型 | 含義 | 舉例 |
動產擔保物權 | 以動產為擔保物的擔保物權 | 動產抵押、動產質押、留置 |
不動產擔保物權 | 以不動產為擔保物的擔保物權 | 不動產抵押 |
權利擔保物權 | 以權利為擔保物的擔保物權 | 權利質押 |
【考點3】抵押權(掌握)
1.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享有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權的總稱。
2.抵押權的特征
(1)抵押權是物權。
(2)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實現而設立的物權。具有從屬性、附隨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
(3)抵押權為意定擔保物權。
(4)抵押權是不轉移抵押物占有的擔保物權。
(5)抵押權是以對抵押物變價處分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為內容的擔保物權。
3.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合同
①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②約定“絕押條款”的處理(2020年調整)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2)抵押財產及抵押權的設立
財產范圍 | 抵押權設立要求 | |
可抵押財產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海域使用權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 |
⑤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⑦交通運輸工具 ⑧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財產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不得抵押財產 | ①土地所有權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
【提示】
(A)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隨房走、房隨地走”)
(B)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地不得單獨抵押、地可隨房走”)
4.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人的權利)
(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①有約定,按約定
②無約定: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因抵押權的設立不要求轉移占有,故無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
(2)抵押權的優(yōu)先力
①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優(yōu)先清償抵押權人的債權,清償后有剩余才能清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
②重復抵押時,抵押權的優(yōu)先順序:
抵押權是否登記 | 清償順序 |
登記+登記 | 先登記>后登記 |
登記+未登記 | 已登記>未登記 |
未登記+未登記 | 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非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 |
(3)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
當抵押物的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時,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得就該賠償金、保險金或者補償金而繼續(xù)存在。
(4)抵押權的追及效力(2020年調整)
①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②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③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④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與、繼承和遺贈,對抵押權不產生影響。
5.抵押權的消滅原因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抵押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人的事由而滅失;
(4)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6.特殊抵押
(1)最高額抵押
①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在預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所作的擔保。
②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權設立時,其所擔保的實際債權額雖不確定,但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則是確定的。
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通常是將來發(fā)生的債權,即設定最高額抵押權時,主債合同尚未發(fā)生,或者尚未實際發(fā)生。但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④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即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著債權的移轉而發(fā)生移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指為同一債權的擔保而于數個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或者動產上設定的抵押。作為共同抵押的數個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動產可以是一個抵押人的財產,也可以是不同抵押人的財產。
①分配式共同抵押,是指數個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或者動產對被擔保債權分配擔保額,每一項擔保財產僅在其分配的擔保額度內擔保債權的實現。
②連帶式共同抵押,是指數個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或者動產對被擔保債權不分配擔保額,每一項擔保財產都擔保全部債權的實現。
(3)動產浮動抵押(補充)
①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②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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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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