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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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稅務機關為規(guī)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而制定的細化量化標準。
1.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
(1)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稅務機關為規(guī)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而制定的細化量化標準。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以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形式發(fā)布。
(2)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并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2.稅務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則適用
首違可不罰 | 稅務機關對于當事人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責令限期改正 | 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
一事不二罰(款) | (1)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guī)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
追究時效 |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告知義務 |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回避 |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
陳述、申辯 |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
集體決策 | 對情節(jié)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
說明理由 | 稅務機關按照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執(zhí)法文書中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基準適用等說明理由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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