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證據類型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 行政訴訟的證據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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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的證據類型
【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證據類型
行政訴訟的證據類型
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xiàn)場筆錄。
1.書證
(1)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jié)錄本;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yè)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2.物證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2)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視聽資料
(1)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4.電子數據
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5.證人證言
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6.當事人的陳述
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包括承認、反駁等內容。
7.鑒定意見
(1)鑒定意見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或委托法定鑒定部門提供。
(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意見,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①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8.勘驗筆錄
人民法院勘驗現(xiàn)場,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
9.現(xiàn)場筆錄(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xiàn)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zhí)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xiàn)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現(xiàn)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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