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想要通過稅務師考試,取得證書,這個學習的過程必不可少,可能路途艱辛,但是只要堅持,沒有行不通的。東奧會計在線為正在備考的同學們整理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快來學習吧!

權利質權
權利 | 設立及相關規(guī)定 | |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有權利憑證 | 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
無權利憑證 | 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 |
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1)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1)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
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 (1)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4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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