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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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掌握)
狹義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 (1)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2)非善意相對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 ||
表見代理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
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 | 代理人雖事實上未獲授權、但存在使相對人善意信賴其具有代理權外觀而實施的無權代理 | |
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 |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范圍、且存在使相對人善意信賴其未超越代理權限外觀而實施的無權代理 | |
權限延續(xù)型表見代理 | 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屆滿后、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后、或者代理權被撤銷后,且存在使相對人善意信賴其仍具有代理權外觀而實施的無權代理 | |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 (1)行為人無代理權但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質上的無權代理) (2)須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征(具有有權代理的“外觀”) (3)相對人須為善意,即無過失地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 (4)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 |
有理由相信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guī)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1)行為人存在具有代理權的外觀 (2)相對人無過失地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 | |
所屬章節(jié):第七章 民法總論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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