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_2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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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
1.債權人代位權
概念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怠于行使 | “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 (1)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請求權 (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3)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 (4)請求支付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 (5)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
行使條件 |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2)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有保全到期債權的必要) (3)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滿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
行使范圍 |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 |
費用負擔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抗辯權 |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
行使效力 |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
2.代位保存權(訴訟或非訴行使)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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