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_2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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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
監(jiān)護人責任 | 法定監(jiān)護 |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具體規(guī)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jiān)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支付(2025年新增) |
②從被監(jiān)護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應當保留被監(jiān)護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和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費用(2025年新增) ③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5年新增) | ||
委托監(jiān)護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受托監(jiān)護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上屬于過錯責任) 具體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監(jiān)護人和受托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受托人在過錯范圍內與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shù)膿p失數(shù)額(2025年新增) | |
暫時喪失意識 |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沒有過錯,可能承擔補償責任,考慮的是行為人的經濟狀況)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有過錯情形的具體表述) | |
雇主責任 | 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的其他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單獨責任;但承擔責任后享有追償權)(2025年調整) | |
勞務派遣 |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用工單位:無過錯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過錯責任) 具體規(guī)定: ①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合并請求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在不當選派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培訓義務等過錯范圍內,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shù)膿p失數(shù)額(2025年新增) ②勞務派遣單位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025年新增) | |
個人幫工 | (1)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接受勞務一方:無過錯責任) (2)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
加工承攬(2025年新增) | (1)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認定承攬人的民事責任(承攬人:過錯責任原則) (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定作人:過錯責任原則) 具體規(guī)定: ①被侵權人合并請求定作人和承攬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民法典規(guī)定,造成損害的承攬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錯范圍內與承攬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shù)膿p失數(shù)額 ②定作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后,就超過自己相應責任的部分向承攬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 |
網絡侵權責任 | (1)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強調單獨侵權責任) (2)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3)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避風港制度) (4)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 |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 (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直接責任、過錯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免除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過錯責任、補充責任) | |
教育機構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
過錯責任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
第三人侵權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補充責任”意味著首先應當由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教育機構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相應的”意味著教育機構補充責任比例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在該比例范圍內,最終確定補充責任的范圍) | |
具體規(guī)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第三人、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且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教育機構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2025年新增) ②第三人不確定的,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后向已經確定的第三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依照?guī)定予以支持(2025年新增) | ||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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