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購進外省有機肥銷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供大家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guī)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一)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由農業(yè)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fā)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
3.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二)批發(fā)、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1.生產企業(yè)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2.生產企業(yè)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
3.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所以納稅人購進外省生產的有機肥省內銷售,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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