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季清涼飲料費是否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供大家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職工從任職單位取得的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的夏季清涼飲料費,不屬于免稅所得,應當全額并入發(fā)放當月的工資中,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稅務知識:哪些納稅人需要到稅務局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
東奧首頁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