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成本分攤協議管理”,供大家參考!
企業(yè)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fā)、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fā)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fā)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yè)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有關規(guī)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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