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行政許可聽證程序”,供大家參考!
(1)主動舉行聽證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解釋:行政機關主動舉行的聽證應當向社會公告;行政機關依申請舉行的聽證,沒有強制公告制度。
(2)依申請舉行聽證
、傩姓S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②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的期限是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組織聽證。
(3)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等。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5)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回避)。
(6)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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