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對追征滯納金的期限有何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問:對追征滯納金的期限有何規(guī)定?
答:《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欠繳稅款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滯納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地稅征[2003]536號)中《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滯納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第十條因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當或者執(zhí)法行為違法,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十一條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滯納金;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第十二條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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