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_CPA經(jīng)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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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chǎn) (2)動產(chǎn)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yè)之間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3)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
留置權的實現(xiàn) | (1)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chǎn)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chǎn)除外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 |
如果你連試試的勇氣都沒有,那就永遠都在原地踏步。以上就是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的相關內(nèi)容。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取得好成績,預祝同學們順利通過注會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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