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中合伙人份額轉讓
注會經濟法中很多內容都有著法律關系中的不同情況。比如“合伙人份額轉讓”中,對內、對外各有不同,普通、有限身份更是時而相同,時而有區(qū)分。所以在學習時,考生們務必仔細標注,考試時認真審題。下表的羅列對比,希望可以幫助考生很好的區(qū)分記憶。
【重難點問題·35】合伙人份額轉讓
對內轉讓 | 對外轉讓 | |
普通 合伙人 |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 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有限 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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