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資格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在注冊會計師的備考之旅中,考生們可能會逐漸意識到,原先規(guī)劃的學習路徑難以觸及考試所涵蓋的方方面面。注冊會計師考試不僅檢驗基礎的會計原理,更延伸到了審計流程、稅法細則、以及高級的財務管理技巧等多個層面。面對如此廣泛而深入的知識體系,對個人的學習計劃進行適時的修訂與增補,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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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指定管理人主要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隨機方式包括搖號、抽簽、輪候等方式。
(3)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個人擔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4)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2、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對“利害關系”的司法解釋
(1)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條)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2)判斷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4+2條)
①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利害關系的判斷
| WHEN | WHO | WHAT | |
會計師事務所 (4條) | 債務人、債權人 | 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 |
| 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 | 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 |
| 現(xiàn)在是或者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 |
| 現(xiàn)在是或者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 |
| 注冊會計師(4+2條) | 現(xiàn)在是或者在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 | 債務人、債權人 |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
| 債務人、債權人 | 與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 ||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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